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1632号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孔繁星。委托代理人施振伟,男。被告中钢集团衡阳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法定代表人贾建平。被告中国中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徐思伟。本院受理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钢集团衡阳重机有限公司、中国中钢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国中钢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中国中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案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其损失及违约金约计30,774,653.04元,争议标的总额超过2000万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8]10号”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中“上海所辖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2,0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之规定,故本案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应当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关于试行上海各级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其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诉讼标的额为30,774,653.04元,故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国中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中国中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晓君
代理
审判员 李 鹏
人民陪审员 黄玉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