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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鲁0786执818号

赵昌德与郭照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8-09-14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昌德,郭照刚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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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鲁0786执818号

申请人:赵昌德,临朐县龙岗镇443号。

被执行人:郭照刚,昌邑市利民街628号联通宿舍1号楼3单元202室。申请执行人赵昌德与被执行人郭照刚债权纠纷一案,(2013)昌商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的标的额本金132608.00元及利息。已执行数额为0元,尚欠132608.00元及利息未履行。本案于2013年9月16日执行立案后,于2013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风险提示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线下实地调查,查封被执行人郭照刚所有的鲁V×××××、鲁V×××××号轿车两辆。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到被执行人所在地周边群众调查其财产状况,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对以上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和处置情况进行释明,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签字确认。综上,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元涛

审判员  范钦鑫

审判员  曲 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冬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