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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执字第00492号

东莞市建岩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天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东莞市建岩建材有限公司,陕西天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0492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建岩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志格,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天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社教,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的(2013)长安民初字第059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陕西天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天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陕西天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陕西天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500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 华

审判员 王 方

审判员 李晓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新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