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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陆商初字第89号

余龙生与罗文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5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余龙生,罗文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陆商初字第89号

原告:余龙生。

委托代理人:陈国求,余姚市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罗文锭。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龙生与被告罗文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龙生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严 波

代理

审判员  密锜淋

人民陪审员  姜加良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朱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