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陆商初字第89号
原告:余龙生。
委托代理人:陈国求,余姚市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罗文锭。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龙生与被告罗文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龙生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严 波
代理
审判员 密锜淋
人民陪审员 姜加良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朱黎英
余龙生与罗文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陆商初字第89号
原告:余龙生。
委托代理人:陈国求,余姚市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罗文锭。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龙生与被告罗文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龙生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严 波
代理
审判员 密锜淋
人民陪审员 姜加良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朱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