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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853号

林某与阮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30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林某,阮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853号原告林某,女,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潘碧霞、林逸航(实习),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某,男,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阮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自愿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林某自愿撤回起诉,该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822.5元,由原告林某负担。

审 判 长  林金东

代理

审判员  陈益鹏

人民陪审员  余亿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文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