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853号原告林某,女,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潘碧霞、林逸航(实习),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某,男,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阮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自愿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林某自愿撤回起诉,该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822.5元,由原告林某负担。
审 判 长 林金东
代理
审判员 陈益鹏
人民陪审员 余亿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文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