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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一初字第00366号

池州市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钱奕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5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池州市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钱奕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0366号

原告:池州市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珍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钱奕明,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池州市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钱奕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池州市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池州市和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州市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池州市诚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殷满亮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静附本案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