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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城法民三初字第167号

王杏珍、王清桂等与黄锡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8-06-28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杏珍,王清桂,黄锡金,刘汝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民三初字第167号

原告:王杏珍,女,194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

原告:王清桂,男,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新区,

被告:黄锡金,女,195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新区,

被告:刘汝文,男,195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杏珍、王清桂诉被告黄锡金、刘汝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杏珍、王清桂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杏珍、王清桂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童伟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