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民三初字第167号
原告:王杏珍,女,194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
原告:王清桂,男,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新区,
被告:黄锡金,女,195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新区,
被告:刘汝文,男,195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杏珍、王清桂诉被告黄锡金、刘汝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杏珍、王清桂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杏珍、王清桂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童伟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