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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减字第958号

单子昭合同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单子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减字第958号罪犯单子昭,男,47岁(196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良乡监狱服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0日作出(2006)昌刑初字第6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单子昭犯合同诈骗罪、票据诈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单子昭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7年7月10日作出(2007)一中刑终字第1780号刑事判决,改判单子昭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09年12月16日以(2009)一中刑减字第370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1年1月14日以(2011)一中刑减字第22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2年8月31日以(2012)一中刑减字第393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4年1月10日以(2013)一中刑减字第521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执行机关北京市良乡监狱于2015年3月3日提出对罪犯单子昭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良乡监狱认为,罪犯单子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4年12月获得监狱嘉奖奖励。北京市良乡监狱根据单子昭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单子昭的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单子昭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良乡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单子昭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单子昭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单子昭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6年1月19日起至2015年8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及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宇红

代理

审判员  黄晓丰

代理

审判员  王雪枫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