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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0761号

刘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6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任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0761号原告刘某,女,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吴茂兴,亳州市谯城区颜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证号:31203011105658被告任某,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 灿

人民陪审员 程 慧

人民陪审员 杨 慧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向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