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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一初字第00114号

刘志民、刘大军、邸占英、刘占永、刘招峰与被告李小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5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刘志民,刘大军,邸占英,刘占永,刘招峰,李小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00114号原告刘志民,男,195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深泽县东南留村人。身份证号:132323195004130414。原告刘大军,男,195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深泽县东南留村人。身份证号:130128195205231819。委托代理人刘玉朋,男,198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深泽县东南留村人。系原告刘大军之子。原告邸占英,男,195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深泽县夹河村人。身份证号:132323195404120418。委托代理人邸峰,男,197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深泽县夹河村人。系原告邸占英之子。原告刘占永,男,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深泽县东南留村人。身份证号:132323197004090431。原告刘招峰,男,198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深泽县东南留村人。身份证号:132323198007140419。被告李小业,男,1989年出生,汉族,深泽县马庄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民、刘大军、邸占英、刘占永、刘招峰与被告李小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志民、刘大军、邸占英、刘占永、刘招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志民、刘大军、邸占英、刘占永、刘招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由原告刘志民、刘大军、邸占英、刘占永、刘招峰负担。

审判员  康海龙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悦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