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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羊民初字第0161号

吴某与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羊民初字第0161号原告吴某,市民。被告甘某,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 判 员 倪常春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朱龙芹

书 记 员 顾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