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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并民保字第101号

山西焦煤集团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焦煤集团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西山煤电德汇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民保字第101号申请人山西焦煤集团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府西街国际贸易中心东塔23-24层。法定代表人朱成江,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山西西山煤电德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铝厂巷41号。法定代表人王建亮,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山西焦煤集团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西西山煤电德汇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西西山煤电德汇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67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西焦煤集团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被申请山西西山煤电德汇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67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剑

审 判 员  孙清莲

代理

审判员  马立英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涛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