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砀民一初字第00199号

戚世明与范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20-08-14
所属地区
安徽省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戚世明;范印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199号

原告:戚世明,男,1955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被告:范印华,男,195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戚世明与被告范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戚世明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世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戚世明负担。

审判员  刘龙海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孟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