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199号
原告:戚世明,男,1955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被告:范印华,男,195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戚世明与被告范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戚世明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世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戚世明负担。
审判员 刘龙海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孟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