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4号

姜明泉与黄振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姜明泉,黄振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4号

原告:姜明泉,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李杭,辽宁德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振强,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黄耀轩,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明泉诉被告黄振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缓交诉讼费,经批准缓交至判决下发前。但在判决下发前,本院已依法通知原告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马文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嘉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