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杨执字第752号申请执行人朱江,女,1970年2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上海荣臣博士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钟政用,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沪劳人仲(2014)办字第1207号朱江与上海荣臣博士蛙(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江要求被执行人上海荣臣博士蛙(集团)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人民币7350元;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168元;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0,216元;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216元;支付医疗费1384元;支付鉴定费35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上海荣臣博士蛙(集团)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名下银行无存款、名下房产、车辆均因另案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已做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此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
申请人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沪劳人仲(2014)办字第1207号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施文汇
代理
审判员 叶 斌
代理
审判员 沈富国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鲁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