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迪民申字第0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杨桂生,男,纳西族,1956年8月18日生,住香格里拉县。 委托代理人张赵志,云南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香格里拉云建天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逸荣,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址:香格里拉县建塘镇坛城广场售楼中心。 再审申请人杨桂生因与被申请人香格里拉云建天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香格里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7日作出(2013)香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2013)迪民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2月3日再审申请人杨桂生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杨桂生申请再审称,两级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都不以事实为依据,(2013)迪民终字第25号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故依法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本院(2013)迪民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送达生效后,申请人杨桂生不服,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其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新法颁布实施前已审结的案件均应在2013年6月30日前提出再审申请,新法颁布后应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的规定。且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杨桂生的申请再审期限已过法律规定的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杨桂生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魏 建 强
审判员 永金卓玛
审判员 李 燕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史 昕 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