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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037号

姚根荣与程德龙、苏州市同里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4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姚根荣,程德龙,苏州市同里建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037号原告姚根荣。委托代理人高宏雁。被告程德龙。被告苏州市同里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林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根荣诉被告程德龙、苏州市同里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根荣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根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50元,由原告姚根荣负担。

审判员  沈国全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董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