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208号
原告:陈鹏,市民。
委托代理人:卢斌,山东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传慈,农民。
被告:李现芳,农民,系被告程传慈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鹏与被告程传慈、李现芳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增荣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