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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208号

陈鹏与程传慈、李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鹏,程传慈,李现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208号

原告:陈鹏,市民。

委托代理人:卢斌,山东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传慈,农民。

被告:李现芳,农民,系被告程传慈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鹏与被告程传慈、李现芳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增荣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