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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商初字第282号

刘合苓与齐海峰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31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合苓,齐海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蒙商初字第282号原告刘合苓,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元利,男,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齐海峰,居民。

原告刘合苓与被告齐海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元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4月4日,原告刘合苓与被告齐海峰签订L-CNG申请建站委托协议一份,原告委托被告在临沂市沂南城区申报建设L-CNG站,原告委托被告办理立项及土地审批,费用由甲方承担、建设规划、审批手续,营业执照,原告支付定金后三个月内被告办理临沂市沂南县行政审批手续,营业执照必须到位。合同还约定原告付给被告1000000元人民币做为L-CNG加汽站办理手续申报的相关费用,协议签订后,原告即向被告支付定金200000元,等立项申批手续后再付200000元,被告给办理原告项目公司成立,原告开始建设后十日内付被告400000元。三月内待项目得到临沂市准建手续批复后原告开始营业付被告剩余款项200000元,被告承诺如不能按照约定期限办理相关手续的批复退回原告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全部办理审批手续必须在约定的90日内完成,如完不成需在5日内退回原告的所有费用,否则按交款的3%支付违约金。合同还对其他事宜做了约定,上述委托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14年4月4日、5月23日付给被告现金200000元、200000元,共计400000元。为此,原告于2015年2月5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400000元及违约金。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4日,原告刘合苓与被告齐海峰签订L-CNG申请建站委托协议一份,原告委托被告在临沂市沂南城区申报建设L-CNG站,原告委托被告办理立项及土地审批,费用由甲方承担、建设规划、审批手续,营业执照,原告支付定金后三个月内被告办理临沂市沂南县行政审批手续,营业执照必须到位。合同还约定原告付给被告1000000元人民币做为L-CNG加汽站办理手续申报的相关费用,协议签订后,原告即向被告支付定金200000元,等立项申批手续后再付200000元,被告给办理原告项目公司成立,原告开始建设后十日内付被告400000元。三月内待项目得到临沂市准建手续批复后原告开始营业付被告剩余款项200000元,被告承诺如不能按照约定期限办理相关手续的批复退回原告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全部办理审批手续必须在约定的90日内完成,如完不成需在5日内退回原告的所有费用,否则按交款的3%支付违约金。合同还对其他事宜做了约定,上述委托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14年4月4日、5月23日付给被告现金200000元、200000元,共计400000元。为此,原告于2015年2月5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400000元及违约金。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委托协议、收到条、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均已收集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4年4月4日签订的L-CNG申请建站委托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严格履行,自2014年4月4日被告收到原告现金400000元后一直未按照双方签订协议的期限办理,被告方已构成违约,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支付数额过高,本院应予调整,应参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齐海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刘合苓预付款4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4年7月10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加海

审 判 员  吕胜锦

代理

审判员  王 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慧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