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128-1号
申请执行人:江后德,男,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怀宁县高河镇。
被执行人:范德财,男,汉族,职员,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
被执行人:池州市中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
法定代表人:范超超,总经理。
被执行人:池州市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
法定代表人:范超超,总经理。
被执行人:范超超,男,汉族,池州市中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及池州市中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池州市。
被执行人:汪勇,男,汉族,汽车销售员,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茶岭镇,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怀宁县。
被执行人:夏蒙,男,汉族,汽车销售员,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小市镇,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怀宁县高河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怀民一初字第018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28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属被执行人汪勇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环湖东路386号和一花园26幢303室房屋一套(房产证号:房地权证合产字第81101225**号),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 复
审判员 朱友云
审判员 程 峥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高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