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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封法执字第54号

齐利明与朱玉建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齐利明,朱玉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封法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齐利明,男,XXXX年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封开县江口镇。被执行人朱玉建,男,XXXX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陂洋镇。申请执行人齐利明据以生效的(2014)肇中法民终字第234号及(2014)肇封法民一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朱玉建支付赔偿替代交通工具费18500元及受理费4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朱玉建自觉履行了全部义务并经申请人确认,该案的权利已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封法执字第54号案已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梁辉池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赖旭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