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00080号
原告:王俊清,女,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告:赵德宏,男,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清为与被告赵德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吕 民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华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