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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1179号

钱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钱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1179号原告钱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钱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梁 思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江向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