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1179号原告钱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钱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梁 思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江向晖 来源:百度“”
钱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1179号原告钱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钱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梁 思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江向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