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0314-2号
原告:刘勇,男,汉族,1968年8月23日出生,住蒙城县。
被告:孙梦茂,男,汉族,1976年4月22日出生,住蒙城县。
被告:梁俊,女,汉族,1984年6月18日出生,住蒙城县。
被告:孙腾才,男,汉族,1950年7月4日出生,住蒙城县。
被告:张建侠,女,汉族,1951年3月25日出生,住蒙城县。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勇和被告孙梦茂、梁俊、孙腾才、张建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孙梦茂因交通肇事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由于被告孙梦茂因交通肇事下落不明,本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当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蒙民一初字第00314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肖铜
审 判 员 李茂军
人民陪审员 屈俊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