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忻府执字第133-2号 申请执行人武秀珍,女,汉族,忻州市精神病院干部,住忻府区卢野路。 被执行人周梅清,女,汉族,忻州市离休干部休养所退休职工,住忻府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秀珍与被执行人周梅清、周梅娟民间借贷纠纷两案中,因被执行人周梅清未按判决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周梅清及丈夫高政银行帐户存款28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田青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常美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