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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忻府执字第133-2号

申请执行人武秀珍与被执行人周梅清、周梅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9-12-11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武秀珍;周梅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忻府执字第133-2号 申请执行人武秀珍,女,汉族,忻州市精神病院干部,住忻府区卢野路。 被执行人周梅清,女,汉族,忻州市离休干部休养所退休职工,住忻府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秀珍与被执行人周梅清、周梅娟民间借贷纠纷两案中,因被执行人周梅清未按判决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周梅清及丈夫高政银行帐户存款28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田青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常美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