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0582号原告刘德文,男,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唐成书,女,196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文卓,男,1990年11月5日出生,重庆市铜梁区人,系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白龙社区推荐的公民。被告重庆龙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白土坝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6892271-8。法定代表人陈能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勇(特别授权),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文、唐成书诉被告重庆龙轩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刘德文、唐成书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德文、唐成书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刘德文、唐成书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文、唐成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刘德文、唐成书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 锐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秀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