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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2627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林灏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8-09-0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林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2627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XXX号XXX楼。负责人刘显峰,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贝妮,女,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工作。委托代理人周双婷,女,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工作。被告林灏,男,1977年11月0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三叉街新村北区84座101单元。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林灏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称,被告林灏系其行信用卡持卡人,被告利用该卡透支原告资金累计人民币70,791.92元(包括利息、滞纳金,计算至2015年2月1日)。该卡发生透支后,原告向被告催款,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透支款人民币70,791.92元。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经法院通过邮政部门送达,该地址无法送达被告,且原告也表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告其他身份信息,对于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的真伪,无法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蓉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贾 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