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宁法江民初字第33号原告马建业,男,1990年10月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广宁县。被告冯秉坚,男,1974年1月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建业诉被告冯秉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建业于
二○一五年三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建业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建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马建业负担。
审判员 陈钰修二〇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雷 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