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肇宁法江民初字第33号

马建业与冯秉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建业,冯秉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宁法江民初字第33号原告马建业,男,1990年10月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广宁县。被告冯秉坚,男,1974年1月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建业诉被告冯秉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建业于

二○一五年三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建业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建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马建业负担。

审判员  陈钰修二〇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雷 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