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民二初字第53号
原告:何结玲。
原告:黄洁华。两原告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司徒宇锋,住广东省鹤山市。
被告:陈国新。
被告:邹老三。
被告:龚华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结玲、黄洁华诉被告陈国新、邹老三、龚华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本案诉讼,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结玲、黄洁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5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020元,合共4874元,由原告何结玲、黄洁华负担。
审判员 何建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吕美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