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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鹤法民二初字第53号

何结玲、黄洁华与陈国新、邹老三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结玲,黄洁华,陈国新,邹老三,龚华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民二初字第53号

原告:何结玲。

原告:黄洁华。两原告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司徒宇锋,住广东省鹤山市。

被告:陈国新。

被告:邹老三。

被告:龚华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结玲、黄洁华诉被告陈国新、邹老三、龚华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本案诉讼,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结玲、黄洁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5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020元,合共4874元,由原告何结玲、黄洁华负担。

审判员  何建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吕美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