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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0717号

重庆天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邓敬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天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敬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0717号原告重庆天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经开区四公里街323号3单元1-1号。法定代表人黄曦,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兴兵,男,1966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某县。被告邓敬华,男,1981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本区某镇。

原告重庆天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邓敬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重庆天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天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天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婷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