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1454号申请执行人席云发,。被执行人肖和春。电话、.关于席云发与肖和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皋搬民初字第05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000元。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石磊山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申请人席云发反映被执行人外出,地址不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人席云发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 行 长 周 君执 行 员 石磊山执 行 员 覃 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见习
书记员 毛佳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