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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辖终字第25号

东营科英置业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营科英置业有限公司,山东胜利明珠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辖终字第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科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双珉,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胜利明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经济开发区东首。

法定代表人:许林民,董事长。

上诉人东营科英置业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均不在东营区,双方合同约定的管辖不符合法定情形,应属无效。本案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东营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上诉人在原审提交了2013年8月与上诉人签订的《干混沙浆买卖合同》第十条约定了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不成功,向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发生在东营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正式收案之前,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合法有效。因此,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管辖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淑媛

审判员  杨敬栓

审判员  魏金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亚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