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辖终字第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科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双珉,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胜利明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经济开发区东首。
法定代表人:许林民,董事长。
上诉人东营科英置业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均不在东营区,双方合同约定的管辖不符合法定情形,应属无效。本案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东营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上诉人在原审提交了2013年8月与上诉人签订的《干混沙浆买卖合同》第十条约定了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不成功,向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发生在东营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正式收案之前,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合法有效。因此,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管辖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淑媛
审判员 杨敬栓
审判员 魏金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亚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