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356号原告吴某某,女,193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曾某某,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住云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曾某某赡养纠纷一案,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当庭表示自愿放弃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施志彬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宇新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