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448号原告程××。委托代理人胡俊琦,天津津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与被告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徐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强 微信公众号“”
程××与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448号原告程××。委托代理人胡俊琦,天津津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与被告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徐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