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274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团结路1号。负责人余光辉,职务行长。被告龙泽勇,男,汉族,1980年1月12日生。被告张兴芬,女,汉族,1982年9月29日生。被告重庆百事达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送牌路521号。法定代表人杨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诉被告龙泽勇、张兴芬、重庆百事达汽车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撤回对被告龙泽勇、张兴芬、重庆百事达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40元减半收取为107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共计209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负担。
审判员 郑骁龙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黎 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