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2-1号
原告: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7024号鲁班大厦写字楼14、15层,组织机构代码19219518-X。
法定代表人:李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祥洪,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郑根成,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越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南区城南二路11号之二3楼,组织机构代码69978484-8。
法定代表人:赖明,该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凌云志、林鑫,均系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越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张文辉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由
审判员张文辉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杨海芳、
人民陪审员陈晓莹共同组成合议庭。
审 判 长 张文辉
审 判 员 杨海芳
人民陪审员 陈晓莹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梁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