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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开民初字第276-1号

王关正与杨留军、马学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关正,杨留军,马学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276-1号原告王关正,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菏泽市,现住址。被告杨留军,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开发区。被告马学俊,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菏泽市高新区万福办事处工作人员,户籍地菏泽市,现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关正与被告杨留军、马学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关正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马学俊的银行存款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关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马学俊的银行存款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登亮

审 判 员  翟艳英

人民陪审员  邵传红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孔祥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