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276-1号原告王关正,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菏泽市,现住址。被告杨留军,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开发区。被告马学俊,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菏泽市高新区万福办事处工作人员,户籍地菏泽市,现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关正与被告杨留军、马学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关正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马学俊的银行存款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关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马学俊的银行存款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登亮
审 判 员 翟艳英
人民陪审员 邵传红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孔祥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