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辖终字第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恭藻,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联合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昌年,董事长。
上诉人青岛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商辖初字第208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所在地在青岛市市北区,本案应由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青岛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青岛联合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不可撤销担保函》中约定:若发生争议,提交青岛联合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属有效约定。被上诉人青岛联合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故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敏
审判员 孙秀强
审判员 周长亮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雪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