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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行初字第00004号

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正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正阳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正阳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王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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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正行初字第00004号原告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兰喜,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超,正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倪伟,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正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蒋东,任局长。被告正阳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法定代表人熊中亚,任所长。委托代理人王新春,正阳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工作人员。第三人王杰,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住正阳县。

原告河南正阳农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正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正阳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为第三人王杰颁证一案,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正阳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江 玲

审判员 邹军义

审判员 谢新向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舒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