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正行初字第00004号原告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兰喜,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超,正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倪伟,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正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蒋东,任局长。被告正阳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法定代表人熊中亚,任所长。委托代理人王新春,正阳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工作人员。第三人王杰,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住正阳县。
原告河南正阳农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正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正阳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为第三人王杰颁证一案,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正阳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江 玲
审判员 邹军义
审判员 谢新向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舒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