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立二民监字第4号

王某与隋某法定继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5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王某,隋某,高某,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立二民监字第4号原审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原审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隋某。原审

被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高某。原审

被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孙某甲。原审

被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孙某乙。原审

被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孙某丙。原审上诉人王某与原审被上诉人隋某、高某、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4日作出(2012)大民一终字第77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周焱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