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立二民监字第4号原审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原审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隋某。原审
被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高某。原审
被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孙某甲。原审
被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孙某乙。原审
被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孙某丙。原审上诉人王某与原审被上诉人隋某、高某、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4日作出(2012)大民一终字第77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周焱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