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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执字第19号

刘兴军与李治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4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刘兴军,男,1968年7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治年,男,1964年6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刘兴军与李治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4)渑民初字第14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渑民初字第1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贾俊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云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