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筑观法执字第227-2号 申请执行人李健,男,汉族,1987年7月29日生,住……。 被执行人国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公司,住所地贵州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北路中麟龙CBD中心B2座四楼。 法定代表人陆先跃。 本院在执行李健与国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公司仲裁一案中,因作为被执行人的国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公司主体错误,申请人李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筑观法执字第227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毓荣
审判员 谢光琴
审判员 唐 云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闻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