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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筑观法执字第227-2号

李健与国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21-08-26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事
当事人
李健;国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筑观法执字第227-2号 申请执行人李健,男,汉族,1987年7月29日生,住……。 被执行人国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公司,住所地贵州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北路中麟龙CBD中心B2座四楼。 法定代表人陆先跃。 本院在执行李健与国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公司仲裁一案中,因作为被执行人的国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公司主体错误,申请人李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筑观法执字第227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毓荣

审判员  谢光琴

审判员  唐 云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闻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