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0139号
原告:曹浏飞,城镇居民。
委托代理人:陈超要,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凯,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浏飞诉被告余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浏飞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浏飞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浏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103元,由原告曹浏飞负担。
审判员 方荣荃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潘 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