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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民一初字第00139号

曹浏飞与余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曹浏飞,余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0139号

原告:曹浏飞,城镇居民。

委托代理人:陈超要,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凯,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浏飞诉被告余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浏飞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浏飞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浏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103元,由原告曹浏飞负担。

审判员  方荣荃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潘 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