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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汉民初字第703号

(2015)703号肖长江诉四川华旗钢结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31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肖长江,四川华旗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703号原告肖长江,男,汉族,现年36岁。被告四川华旗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南兴镇东岗村。法定代表人杨代清。本院在审理原告肖长江诉被告四川华旗钢结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长江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此款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已向本院交清。

审判员 杨 卫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曾庆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