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703号原告肖长江,男,汉族,现年36岁。被告四川华旗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南兴镇东岗村。法定代表人杨代清。本院在审理原告肖长江诉被告四川华旗钢结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长江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此款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已向本院交清。
审判员 杨 卫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曾庆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