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奉法民管异初字第00001号

柳位福与李述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管异初字第00001号原告柳位福,男,1963年4月1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柳镇塘,重庆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有特别授权。被告李述燕,女,1983年7月22日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柳位福与被告李述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李述燕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主张其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为重庆市北部新区X路X号X幢X,认为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本案应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告丈夫卢奎(已故)于2012年4月14日向原告柳位福出具借条,原告柳位福于当日在奉节县永安镇刘家包建设银行完成汇款,借款履行地为奉节县永安镇,故被告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李述燕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丁 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山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