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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滨法执字第168号

付守明与河南省豫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4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付守明,河南省豫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滨法执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付守明,男,1954年4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省豫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复合,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守明与被执行人河南省豫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省豫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河南省豫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2014)淇滨民初字第35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付守明申请执行事项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4)淇滨民初字第3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河南省豫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已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原广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