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执字第480号

张孝全与开鲁县建华镇福兴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6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孝全,开鲁县建华镇福兴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480号申请执行人张孝全,男,33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执行人开鲁县建华镇福兴村村民委员会。代表人郭志勇,系村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鲁县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36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3月9日9时前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1款、第2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开鲁县建华镇福兴村村民委员会果树园地100亩(四至为****)。

二、限被执行人开鲁县建华镇福兴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3月25日9时前向本院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并定于2015年3月26日上午9时到开鲁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协商、选定评估、拍卖机构,届时不到场协商,本院将从本地区有资质的评估、拍卖机构中随机抽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姜守权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