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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初字第00424号

青阳县庙前镇高源村村民委员会与安徽鸿升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青阳县庙前镇高源村村民委员会委会,安徽鸿升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00424号

原告:青阳县庙前镇高源村村民委员会委会,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法定代表人:杨旭忠,系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安徽鸿升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法定代表人:夏伦仓,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青阳县庙前镇高源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安徽鸿升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青阳县庙前镇高源村村民委员会未在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芮 钧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纪智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