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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0197号

刘祥龙与张金凤、孙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8-09-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祥龙;张金凤;孙红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0197号

原告:刘祥龙,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

被告:张金凤,女,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

被告:孙红,女,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祥龙诉被告张金凤、孙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祥龙于2015年3月16日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祥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经院长批准,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周继红

审 判 员  李悦超

人民陪审员  金 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