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0197号
原告:刘祥龙,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
被告:张金凤,女,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
被告:孙红,女,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祥龙诉被告张金凤、孙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祥龙于2015年3月16日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祥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经院长批准,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周继红
审 判 员 李悦超
人民陪审员 金 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