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06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负责人石慧,行长。被执行人孙增红。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申请执行孙增红信用卡纠纷一案的(2014)皋商初字第04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973.2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刘林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增红长期在外。执行中,本院经依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孙增红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覃 杰执行员 刘 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国军 百度搜索“”